麻城市征用(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一、为了切实做好麻城市征用(收)土地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障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的国家大型工程及市级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征用(收)土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拆迁办共同负责;林木补偿工作由市林业局负责。
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用)收土地或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办等部门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拟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后实施。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用地:
1、在陵园村、城西村、西畈村、松鹤村、龙池桥村、杨基塘村、桃园村、朝圣门村、关厢村、五里墩村、万家堰村、许家凉亭村范围内征用(收)土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按1.7167万元/亩补偿;其余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按2.6万元/亩补偿。
2、其余范围内征用(收)土地的按1.47万元/亩补偿。
(二)临时用地:
1、农用地:凡可以复垦的,耕地(含水田、旱地、菜地)按900元/亩·年补偿,除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按600元/亩·年补偿;凡不能复垦的(用作铁路制梁场、隧道弃渣场),按1万元/亩(包括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在内)的标准一次性补偿。
2、未利用地按300元/亩·年补偿。
五、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麻城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麻价〔2004〕12号)、《关于建制镇基准地价的批复》(麻价〔2004〕62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对被拆迁户严格按一户一基,地基宽8米、深16米(含3.5米过道)的原则还基自建,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补划两块宅基地的,必须由个人申请,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村委会和拆迁人共同核准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或重置成新折旧法进行评估作价,全市城乡房屋重置成新综合基础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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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名称 |
现状结构特征 |
补 偿 标 准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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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
钢混结构 |
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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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 |
24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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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结构 |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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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青 |
12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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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青 |
11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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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青 |
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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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青 |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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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土木结构 |
8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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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不足2.2米的简易结构 |
30 |
钢混、土木结构房屋城乡同质同价补偿。具体计算到户的,在房屋市场综合平均价格的基础上,根据房屋结构、装修水平、区位用途等各项条件在15%的浮动幅度内上下调节,最后通过正式评估报告综合确定其具体补偿额。
(三)附属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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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名称 |
现状结构特征
和范围 |
单 位 |
补偿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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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驳岸 |
1.5米以上 |
米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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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石基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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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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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箍基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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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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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水泥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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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
3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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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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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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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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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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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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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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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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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
60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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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粪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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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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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粪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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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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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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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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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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棺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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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养鱼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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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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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鱼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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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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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园、茶园、桑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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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1200 |
(四)房屋拆迁搬家费:被拆迁户搬家补助费按每户300元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其补偿标准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偿1.2元。临时安置补偿费计发期限为12个月。
(六)奖励标准:根据建设项目工期需要,在20天内主动拆除房屋的,按500—1500元/户的标准进行奖励。
六、林木补偿标准
征占用林地伐除的林木,应交给林权所有者,并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一)伐除成片用材林(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属幼林的,每亩补偿300元;属中龄林的,按所伐除林木立木蓄积量每立方米补偿90元;属成熟林的,按每立方米立木蓄积补偿20元。
(二)伐除成片经济林木,平均胸径5厘米以下的每亩补偿800元;平均胸径5—10厘米的每亩补偿1500元;平均胸径10—20厘米的每亩补偿3000元;平均胸径20厘米以上的每亩补偿4000元(桑园、竹园、茶园参照房产部门的补偿标准)。属退耕还林地的,按2340元/亩减去已领取国家补助金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偿,补偿后退耕还林指标由市统一收回。
(三)零星树木(指生长在房前屋后、田边地角等连片面积不到1亩的树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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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 种 |
规 格 |
补偿标准
(元/棵)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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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栗 |
胸径20cm以上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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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10—20cm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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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5—10cm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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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5cm以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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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杏 |
胸径30—50cm |
1000 |
胸径50cm以上视实际情况拟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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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20—30cm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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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10—20cm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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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5—10cm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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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5cm以下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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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济树种 |
胸径20cm以上 |
80 |
嫁接桑每株3元,速生桑每株0.4元,青茶每蔸2元,油茶每株3元,楠竹每株4元,杂竹每株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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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10—20cm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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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5—10cm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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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5cm以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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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树种 |
胸径20cm以上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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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10—20cm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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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5—10cm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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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5cm以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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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材树种 |
胸径20cm以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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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10—20cm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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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5—10cm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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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5cm以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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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大、珍、稀树木 |
具体补偿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
七、征地补偿费和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八、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林业局共同解释。